LITTLE KNOWN FACTS ABOUT 建築物條例.

Little Known Facts About 建築物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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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條例將於二○二四年七月十二日刊登憲報,並自其於憲報刊登後一年(即二○二五年七月十三日)起實施。民政事務總署會展開多項教育和宣傳活動,並會更新一系列指引,以協助業主和法團了解修訂內容。   

本法所稱建築物設備,為敷設於建築物之電力、電信、煤氣、給水、污水、排水、空氣調節、昇降、消防、消雷、防空避難、污物處理及保護民眾隱私權等設備。

建築物在施工中,如有第五十八條各款情事之一時,監造人應分別通知承造人及起造人修改;其未依照規定修改者,應即申報該管主管建築機關處理。

前項設備之管理人,應定期委託領有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核發登記證之專業廠商負責維護保養,並定期向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委託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指定之檢查機構或團體申請安全檢查。管理人未申請者,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應限期令其補行申請;屆期未申請者,停止其設備之使用。

這也是為甚麼大家在遇上需要影響到主力牆的裝修工程,都會選擇避開,因為那其實是很大的工程量。

(如有關的話) 上訴所關乎的任何物業或土地的地址及描述, 以及上訴人在該物業或土地所佔的權益的陳述;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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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來說,同一棟樓宇,低層的主力牆也會比高層的厚,因為需要承受更大的重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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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第四十九條至第五十一條各條規定之一者,處其承造人或監造人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修改;逾期不遵從者,得強制拆除其建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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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造人於申請建造執照前,得先列舉建築有關事項,並檢附圖樣,繳納費用,申請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預為審查。審查時應特重建築結構之安全。

原發照機關,應於收到前項申請之日起,五日內補發,並另收取執照工本費。

建築工程部分完竣後可供獨立使用者,得核發部分使用執照;其效力、適用範圍、申請程序及查驗規定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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